近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文藝節目及其人員管理的通知》,要求“嚴格執行主持人持證上崗”。
據此,考慮到近期演藝界“飯圈”的種種亂象,以及國家嚴厲的打擊力度,有專家提出建議:對演藝人員也可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凡是沒有注冊登記的,規定各類平臺均不予錄用”。
我們知道,通過資格認證制度實現行業準入,是常見的管理手段,比如做律師需要律師證。
那么,“演員證”是否可行呢?
其實在20上世紀90年代,一些演員上臺表演節目,確實是需要演出證的。
但那是在特殊的時代條件下,后來隨著有關部門簡政放權,相關規定也隨之修改,到了21世紀初,演員演出就不再需要演出證了。
但是,演員和經紀人、主持人不同,演出能力、藝術水平都難以量化,思想、政治、理論、專業、道德修養等水平如何考核是個難題,即便要求持證上崗,也需要科學的設計和長期的探索,還要完善相關制度。
當然,任何行業,任何職業,持證上崗只是個門檻,真正做到“在其位謀其政 任其職盡其責”才是最核心的問題。對演員而言,如何做到“不忘初心”,關鍵是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管理。
對此有業內人士提出,對于演藝人員的管理,特別要發揮好行業組織的作用,既要把好事前的入門關,又要在日常管理中持續開展道德修養和法律知識教育,履行好事中的監管責任;一旦發現問題苗頭,要及時提醒、告誡,遇到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依法處理。同時,運用好正反面典型案例,通過事后的社會輿論力量,讓包括演員在內的娛樂圈從業人員心存敬畏、崇德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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