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開的車把自己撞成傷殘,那么車險公司會賠錢嗎?這樣的事故、判決就發生在湖南寧鄉彭某身上。
據報道,近日,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一審宣判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判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醫藥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彭某1萬8千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彭某18萬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彭某26萬余元,三項合計46萬余元。
法院查明,2021年2月12日晚,彭某駕車去朋友家,將車停放在了朋友家住宅前面的斜坡上。
彭某下車未拉緊手剎,其下車走到車頭時,車輛突然溜坡,車頭右側與彭某碰撞,之后車輛沖進稻田并側翻。
事故發生后,彭某在醫院治療住院24天,同時構成兩處9級傷殘、兩處10級傷殘。彭某認為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損失。
據法官介紹,本案的主要爭議點在于,彭某是否為車上人員。因為保險公司對車輛承保的為“第三者保險義務”,如果彭某屬于車上人員的話,就不必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認為,而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之上,故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以及“車上人員”不是永久、固定不變的身份。
只能以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條件下是否身處車內(外)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進行判斷。
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本案是一起單方事故,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節點之前彭某是“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即損害結果發生時)已經置于車外,因此,彭某已經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
此外,本案中,車輛滑行造成彭某受傷的危險后果并不為彭某所控制,認定其作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能夠獲得基本的經濟保障。
因而,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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