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支持雙層股權結構,但港交所監管寬容,基本很難遇到集體訴訟、敵意收購等問題;紐約支持雙層股權結構,但監管嚴格,對投資者保護措施完善,上市后機構投資很可能利用其他合法途徑稀釋馬云等“合伙人”的控制權。
近些日阿里巴巴上市計劃備受矚目。面對港交所的種種限制,很少發微博的馬云也長嘆“對未來做決定很不容易”“害怕被罵而隨波逐流者大有人在”“人生最大的投資是對未來和理想的堅持”。
我們且先來說說馬云選擇在Hong Kong或者New York上市的原因:
香港:不支持“雙層股權結構(Dual Class Structure)”但港交所監管寬容,基本很難遇到集體訴訟、股東集體維權、敵意收購等問題。
紐約:支持“雙層股權結構”但監管嚴格,對投資者保護措施完善,上市后機構投資很有可能利用其他合法途徑稀釋馬云等一系列“合伙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馬云為保證自身對阿里巴巴的控制權,要求以“合伙人制度”上市,此處所說的“合伙人制度并非一些人解讀的《公司法》里所謂的“合伙人制度””,而是一種股權分配的方式,既“雙層股權結構”。
“雙層股權結構”將股票分為A股和B股兩類,兩種股票在價格分紅等權益上都相同,唯有一點不同就是在董事會設置的投票權上1份A股有1票投票權,而B股對應10票投票權。以此種方式上市發售的股票都是A類股,B類股都將握在馬云及馬云選出的“合伙人手中。按阿里對合伙人的要求來說“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高度認同公司文化,為公司做出過貢獻”那么這些合伙人既阿里的高管。
雅虎持阿里44%股份,軟銀持30%,馬云本人持7.64%,雖持有股份最少,但如果以“合伙人制度”方式上市,不管股份被怎樣分配,馬云和現有管理層依然能保持對阿里的絕對話語權決策權,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由我們來管,到時候投資者只管分錢卻很能插手管理。
國內以雙層股權結構方式上市的公司還未有先例,港交所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限制阿里在港上市或有條件上市;國外納斯達克、紐交所等眾多交易所都允許以此種方式上市,但監管嚴格,上市后問題頗多。
雙層股權結構現在似乎已成為一種流行方式,國外很多公司都以此種方式上市,如google、facebook等。而facebook在上市之初肖恩·帕克(Sean Parker)借鑒google的經驗并進行改善,特別是與很多股東簽下的“代理投票協議”更是讓扎克伯格(Zuckerberg)在facebook經過10多次重大融資后依然能以28%的股權掌握公司的控制權。Google謝爾蓋·布林(Sergey Brin)和拉里·佩奇(Larry Page)同樣也以少部分股權掌控著google。
有人說“雙層股權結構”不公平,損害了很多股東的合法權益,也有人說這是一種新興的企業股權及管理權的分配方式。但我認為究竟是好是壞誰也說不清。說壞,具有代表性的谷歌和臉譜都運營非常好;說好,誰也保不證未來某個時間節點不會出現問題。
究竟馬云和他的管理層是走激進還是港交所保守,一切都唯有靠市場,靠時間來檢驗,這樣我們才能得出一個正確的答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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