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下午,網信辦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共有10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值得關注的是,《規定》對即時通信工具和公眾服務信息都做了明確定義: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微信、QQ、飛信、陌陌等熱門應用均包括在內,至于公眾信息服務則指的是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例如微信上的各種公眾號。
《規定》提出了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需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此外《規定》還明確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若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 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 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工作,省級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
互聯網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 本文由 米粒在線 發表于 2014年8月8日0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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